新法下的“生存公式”
FOB/EXW + 模糊的合同 = 卖家/货代破产风险
FOB/EXW + 清晰的“代理”声明 + 背靠背赔偿协议 = 安全避险
新《海商法》正在惩罚那些“只做生意,不管运输细节”的老板。无论采用哪种贸易术语,搞清楚“谁把货交给了船公司”这一刻的行为主体,是活下去的关键。
以下是结合新《海商法》以及运输全流程,按运输“时间轴“和“角色分工”拆解各环节的关键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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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 / 工厂 | 货代 / 物流商 | 买家 / 进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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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阶段 (交易源头) |
1)核查买家资信(信步天下APP/海关数据)。 2)销售合同注明:“若因买方原因弃货,一切费用及货损由买方承担”。 3)若为FOB,坚持让买家指定有实力的货代,并要求买家出具《指定货代确认函》。 |
1)与委托方签署《运输服务合同》或《订舱委托书》。 2)合同中加入“弃货追偿与费用转移”条款。 3)EXW特别动作:向卖家确认订舱抬头。 |
1)确认本国清关能力及税费预算 2)配合提供准确的收货人信息(VAT/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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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舱阶段 (风险锁定) |
1)填写《订舱委托书》时,核对Shipper(托运人)栏。 2)若EXW,坚决不碰运费支付,让买家直接付给货代。 |
1)向船公司订舱时,明确自身身份。 2)保留卖家签署的“费用预付”或“到付保函”。 3)严禁在FOB下私自垫付海运费(否则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4)要求填其公司名时,必须要求备注“As Agent for [契约托运人]”。 |
1)向货代支付海运费(若是到付)。 2)确认目的港免箱期/免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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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阶段 (责任切割) |
1)拿到提单样本(Draft B/L),核对收货人(Consignee)是否正确。 2)留存“交货凭证”(如进仓单、司机签收单),证明货已交给承运人。 |
1)签发提单(HBL)时,确保与实际承运人(MBL)信息一致。 2)提醒卖家: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交付。 3)电子提单动作:若走电子提单,指导卖家/买家完成平台注册。 |
(通常不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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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阶段 (预警监控) |
1)关注船期动态(船到达目的港时间)。 2)提前联系买家确认提货准备情况。 3)危机信号:若买家失联,立即启动“改港/退运”预案(新法第96条)。 |
1)船到港前3-5天,书面(邮件/微信)通知卖家:“船即将到港,请督促买家提货”。 2)若发现买家资信恶化,立即同步给卖家,协助决策。 |
1)准备清关文件(Invoice, Packing List, COO等)。 2)安排关税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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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港/弃货 (生死时刻) |
1)若买家弃货,立即书面通知货代/船司:行使“变更卸货港”或“退运”权利(新法第96条)。 2)启动向买家的索赔程序。 3)止损动作:不要指望“拖几天看看”,滞箱费是按小时/天计算的。 |
1)收到船公司催款函后,24小时内转告卖家并附上账单。 2)协助卖家办理退运或转卖手续。 3)自保动作:若契约托运人不回应,立即凭合同向其追偿,必要时扣押货物或单证。 |
1)按时提货。 2)若决定弃货,需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
联系人: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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