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商法》下的“黄金三角”共赢模型:
卖家赢在:通过合同条款把“商业风险”挡在外面,只承担可控的“运输风险”。
货代赢在:通过身份隔离(As Agent)和流程留痕,成为纯粹的“技术服务商”,不被巨额债务拖垮。
买家赢在:获得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货物被拍卖或产生高额罚金。
✅ 如果你是【卖家/出口商】—— 通常是“实际托运人”
1)审查订舱委托:
——确认你的货代向你提供的提单样本/订舱确认中,“托运人(Shipper)”栏目填的是【卖家/出口商】公司名,而不是货代公司名。
——若填了货代名,法律上货代成了“契约托运人”,你是“实际托运人”,但船公司优先找契约托运人(货代),货代再找你,增加一层风险。
2)合同加“防火墙”条款:
——在与海外买家的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若因买方原因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退运或货物被拍卖,由此产生的一切海运费、滞箱费、堆存费及货物价值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有权直接从预付款或货款中扣除,或向买方追偿。”
——利用“合同变更权”:新法第96条赋予了托运人在责任期间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的权利(需赔偿承运人损失)。一旦发现买家有弃货苗头,立即书面通知货代/船司改港或转卖,抢在货物卸船前处理。
1)订舱注明身份:
——在向船公司订舱或签发提单时,若你仅是代理人,务必在提单“托运人(Shipper)”栏显示(契约托运人)名称;
——在旁边或备注中标明“As Agent Only”(仅作为代理人),避免被直接认定为运输合同当事方(契约托运人)。
2)签署背靠背赔偿协议:
——必须与委托你订舱的卖家签署《托运单》或《运输服务协议》,其中明确:“因托运人(卖家)原因或目的港收货人原因导致货物无人提取,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承运人向货代追偿的损失,均由托运人(卖家)全额承担,货代有权扣押货物或单证直至费用结清。
3)到货前的“预警动作”:
——船到港前3-5天,必须书面(邮件/微信留痕)咨询卖家“买家是否做好提货安排”;
——若出现延期,立即再次发函警示“将产生滞箱费,由托运人承担”,并抄送船公司(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1)及时提货:若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已背书转让提单、已报关等),根据新法第93条,迟延/拒绝提货的费用和风险将由你承担。收到到货通知应立即安排。
2)厘清贸易条款:如果是FOB条款,卖家负责订舱,但你作为收货人需确保清关文件和付款流程顺畅,避免因自身拖延导致卖家(托运人)被船公司追偿后,反过来向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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